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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法律】员工不同意调岗服毒自杀,公司需赔偿吗?

    何英姑,女,出生于1955年3月15日,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受聘于抚州某物业公司担任物业保洁员,公司安排何英姑为一所中学提供保洁服务。

    2018年8月30日,公司分管中学保洁工作的黄某在中学校内对何英姑说要调何英姑到公司承包的其他服务单位做保洁员。

    何英姑当场坚决不同意,遂进厕所倒了一杯中学购置的用于洗厕所的洗厕剂并迅速喝下,其丈夫抢下杯子后拨打120急救电话,不久医院工作人员到场将何英姑接到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何英姑于当晚死亡。

    因与公司及学校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何英姑家属向法院起诉认为,因公司违法辞退何英姑保洁员工作,造成其极度悲伤,在学校服务处所喝了学校违规置于厕所的洗厕所用的化学药品,导致身故。

    何英姑家属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辞退人员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而公司在何英姑无任何过错下就辞退何英姑,是造成何英姑走向极端原因之一。

    而学校所提供的洗厕药水系剧毒化学用品,属违禁品,并非正常使用的洗厕药水,才使何英姑喝下后治疗不及死亡,系造成何英姑死亡的又一原因。公司及学校因其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27000元、死亡赔偿金530366元、丧葬费31534.5元、精神赔偿金50000元、处理丧事费用8000元,合计646900.5元。

    公司答辩认为,公司不存在辞退何英姑的事实,事实是何英姑在学校经常与学校工作人员闹矛盾,所以公司决定把她调到公司别的服务点去,并且何英姑丈夫当时在现场,但没有阻止何英姑喝,何英姑是自杀行为,公司无任何过错,不应该赔偿。

    学校认为,洗厕所药水是正常使用药品,不是违禁品,何英姑作为清洁工清楚洗厕所药水是不能喝的,从证人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何英姑说过今天就是来死的,说明何英姑是故意喝洗厕所药水,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有:1、公司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解聘何英姑。2、中学提供的洗厕所用的洗厕剂是否系剧毒化学用品。本院依法分析、评判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有一、

    原告主张被告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在何英姑无任何过错情况下解聘何英姑,是造成何英姑走向极端的原因,被告公司辩称公司是要调动工作,而非解雇何英姑。

   本院认为,综合比对黄某、冯某、王某的证言以及原告陈述相关证据,被告公司要调动何英姑工作更为可信,本院采信被告公司主张的该事实。

退一步讲,即便存在被告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解聘何英姑的事实,也与何英姑故意喝洗厕剂自伤身体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有二、

    原告主张被告中学提供的洗厕所用的洗厕剂系剧毒化学用品,属违禁品。本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洗厕剂属违禁品,且洗厕剂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也与何英姑故意喝洗厕剂自伤身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既不属二被告因过错侵害何英姑生命、健康,也不属行为人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何英姑故意喝洗厕剂自伤致身亡,与二被告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主张二被告对何英姑的死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创建时间:2021-11-14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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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宣城丰嘉